“异地买房不用愁,托管运营稳收租!”家在外省的王先生,本想靠异地买房并托管运营实现资产增值,前后砸了近4万元装修款,但房子装修仅搭完钢结构就没了下文,当初承诺得天花乱坠的托管公司更是直接失联。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
2024年底,王先生在外地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用于投资。收房当天,一群自称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便向其推销了“民宿一站式托管”服务,承诺提供“装修+运营+收租”全流程服务,让投资者“躺赚”。考虑到异地打理不方便,王先生当天便与对方签订了为期5年零4个月的托管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房屋装修并对外运营,装修款分阶段支付。合同签订次日,王先生便支付了第一笔装修款。2025年3月,工作人员向王先生发送了房屋内已完成钢结构搭建的照片,王先生随即支付了第二笔装修款,累计支付近4万元。可就在支付第二笔款项后,王先生发现,微信上的工作人员失联,公司官方电话也始终无法接通。察觉不对劲的王先生立即动身赶往房屋查看,发现房屋内仅搭建了简单的钢结构,合同约定的楼梯铺设、水电改造等关键工程均未动工,装修工作彻底停滞。更让他气愤的是,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早已人去楼空。为维护自身权益,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装修款及利息。
承办法官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后发现,王先生提出的返还全部装修款诉求,与房屋内已实际完成钢结构搭建的情况存在出入。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承办法官及时与王先生取得联系,向其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委托装修合同中,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进行合理结算。因此,即便被告构成违约,其已完成部分的合理价值也应从返还金额中予以扣除。承办法官耐心解释:“扣除的是对方实际施工的合理成本,并非认可其违约行为,您仍可主张利息等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先生与被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产托管增值运营合同》及补充装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定交付房屋并支付两笔装修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解除合同、返还扣除已完工部分价值后的剩余款项及利息等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现已生效。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全托管、稳赚租”的话术,本质是裹着利益的陷阱。此类异地房屋托管装修纠纷背后藏着明确的违约套路:通过精准营销,瞄准异地购房者“打理难”的痛点,以全托管、稳收益为噱头吸引关注,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骗取信任,诱导购房者签订合同,最后以少量工程进度骗取后续款项,拿到全部装修款后人去楼空。签订此类合同时需重点关注三点,切勿被口头承诺迷惑:一是核实主体资格,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公司注册信息、经营状况,警惕空壳公司或有经营异常记录的企业;二是审查合同条款,明确装修标准、工期、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拒绝签订条款模糊的“空白合同”;三是拒绝大额预付,应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装修款,并留存好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