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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宜春日报

宜春市社会救助政策指南

日期: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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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认定条件:

持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或实际居住地一年以上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的,可参照“单人户”申请纳入低保:一是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三是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四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五是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按规定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救助标准:2025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6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513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98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为634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原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

认定条件:

持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救助标准:2025年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995元,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和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275元。2025年失能、半失能、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500元、375元、110元。

三、低保边缘家庭

认定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持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认定条件: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持有本市户籍,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符合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或者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两种情形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标准。

五、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

认定条件:

家庭对象。登记为同一户籍(居住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构成同一家庭对象。临时救助家庭对象应当具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一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二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或特困供养对象;三是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

个人对象(或称特殊困境个人)。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个人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

特别救助对象。指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或未纳入低保的低保边缘家庭对象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

六、申请方式及材料

(一)窗口申请:申请社会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填写《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网络申请: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可通过“支付宝—赣服通”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请。

(三)审批流程: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七、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着力惠民生、促消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部署,江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近 日印发《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这是全省首次以消费补贴形式支持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将更好满足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刚需。

什么是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本次是全省首次以消费补贴形式支持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自2026年1月至12月),以发放电子消费券形式(非现金)抵扣相应比例的养老服务费用。

申领条件:经统一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含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居住地在江西的老年人。

不能申领情形(避免重复补助):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

申请平台:下载“民政通”APP或搜索微信/支付宝“民政通”小程序。

领取流程:首次申请审核通过后,“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老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当月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则次月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第一天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

使用规则: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补贴标准: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包括:

1.长期入住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服务消费券:抵扣比例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适用于长期入住养老机构30天以上、短期入住养老机构30天以内、日间托养),每月最高抵扣额度为800元;2.居家上门养老服务消费券:抵扣比例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50%(适用于居家上门服务),每月最高抵扣额度为800元。两种消费券二选一,不能兼领兼得。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及康复训练服务、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30天以内)等。具体参见《江西省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

已经享受了其他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还能申领吗?各地针对上述补贴项目已有补贴政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本项目做好衔接。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仍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例如:长期入住养老院自付2000元(护理保险报销后),用券抵扣40%(800元),实际自付1200元。

八、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指南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着力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难题,根据《江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赣民规字[202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补助对象:

1.年满60周岁以上且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满30天以上。

2.年满80周岁以上且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满30天以上。

3.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条件的,可自愿选择享受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政策或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政策,两者不可同时享受。

服务机构:宜春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具体请咨询各县(市、区)民政部门。

申请救助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原件;

2.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

3.申请人有效缴费凭证;

4.《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5.申请人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6.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流程:

1.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需要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民政部门将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和《江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赣民规字〔2024〕6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2.入住养老机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就近就便选择入住定点机构目录中的养老机构,并在入住后7日内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确需跨区域实施集中照护服务的,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跨区域集中照护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入住跨区域所在地民政部门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定点机构绩效补助均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入住养老机构时,要与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并按协议缴纳养老服务费用或签订缓缴协议。

3.申请补助: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完成后续申请流程。

4.补助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事人享受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在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前已经自行入住养老机构超过30日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发。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5.停止或调整补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将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6.补助额度及标准: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具体补助额度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确定。 (宜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