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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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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宜春日报

我市公布3起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日期: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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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陈洁报道: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市应急管理局近期公布一批工贸企业涉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1.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宜春市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4月25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春市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制砂车间的维修业务外包给设备厂家,但双方未签订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协议,签订的《设备检修作业承包合同》也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2.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某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6月19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与外协单位签订的电缆架设安全协议书存在“乙方人员责任或因乙方对作业现场管理不妥善等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的免责条款。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3.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高安某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9月26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安某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抽查该公司2025年5月13日对脱硫塔进行改造的有限空间作业票,审批时间却为2025年5月20日,作业日期与审批日期相矛盾。经核查,未履行审批程序,不符合“先审批,后作业”要求。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