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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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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借款生纠纷 司法判决明权责

日期: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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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工业园区法庭审理了一起因个人出借“过桥资金”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

小美(化名)有一笔10万元的银行贷款即将到期,但因自身无力偿还,找到小帅(化名),希望其能出资“过桥”。她表示,待小帅提供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后,再从银行贷出款项归还小帅,同时承诺支付相应“过桥”费用。小帅同意后,向小美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该款项随即被银行扣划以偿还贷款。小美向小帅出具了借条,并于当日支付了800元费用给小帅。小美还贷成功后,银行因其此前存在逾期行为,拒绝了她的续贷申请,导致她未能重新办下贷款,进而无法归还小帅的款项。小帅因而诉至万载县人民法院,要求小美归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小美承认借款事实,但表示无力偿还。法院审理认为,小美因还贷需要请求小帅帮助“过桥”,小帅将款项转至小美账户用于归还贷款,小美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小帅有权要求小美返还借款。小美支付的800元“过桥费”性质上应认定为利息,但该金额远超法律允许的利率标准,且于借款当日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行为应认定为预扣利息,借款本金应按实际出借金额99200元认定。因此,法院判决小美归还小帅借款99200元,后续利息不得超过法定标准。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官提醒,“过桥资金”是一种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资金融通,本质是“救急不救穷”。个人间垫资“过桥”风险较高:出借人往往看重高额回报,却可能面临借款人无法续贷等不可预料的风险,导致本息难收。同时,法律对高额利息有严格约束。因此,出借资金前务必审慎评估风险,避免因贪图高息而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