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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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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宜春日报

放弃继承有时限 不可事后诸葛亮

日期: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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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突然离世,其生前好友手持微信记录、转账凭证追讨10万元借款。父母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儿子遗产,能否免除还款责任?近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清晰界定了放弃继承权的法定时限与继承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范围,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案情】

李某与王某系多年好友。此前,李某因需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10万元。出于信任,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王某通过转账方式将10万元交付给李某。后李某不幸去世,留下其父亲李某一、母亲郭某、妻子张某三位法定继承人,以及一辆汽车及某某公司的若干股权,车辆由李某父母继承并实际在使用。王某得知李某去世后,向李某家属主张债权未果,遂依法将李某一、郭某、张某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清偿李某所欠10万元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之间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被告李某一、郭某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声明,意图通过自愿放弃对儿子李某所有遗产的继承权来规避承担儿子生前债务的责任。法院认为,法定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权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不得作为逃避债务手段。此案中,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明确,并进入了清偿阶段,庭审查明继承人实际继承并占有使用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部分财产,因此,其声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产处理前”这一关键时间节点要求。

据此,法院对李某一、郭某“事后”提出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认可。作为李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履行处理李某债务的职责,故李某一、郭某、张某三人均负有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某债务的法定义务。

【法官提醒】

法律为遗产继承与债务清偿设定了明确的界限。万载县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审理,依法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合理平衡了继承人的责任范围,这既体现对逝者的尊重,也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更是对诚信、法治、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诠释。法官提醒公众,在处理继承事务时,务必了解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