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车辆统筹服务纠纷的案件。
2021年9月,某司机将其所购买的车辆挂靠于某物流公司处经营。挂靠期间,车辆保险到期时,某物流公司贪图小便宜,擅自购买车辆统筹服务,而未购买机动车商业险。之后,车辆在行驶中发生自燃被烧毁,损失近20万元。针对事故损失,司机因与该物流公司及统筹公司协商理赔未果,遂将该物流公司与统筹公司起诉至高安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挂靠合同约定,某物流公司应协助司机购买车辆保险;但该物流公司违反约定,实际购买并非保险而是统筹。统筹不是法定保险,理赔能力较弱,某物流公司作为专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公司,理应清楚二者风险的区别,却违反合同约定购买统筹,且购买时未向司机进行充分的提示或说明,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某物流公司对司机本案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就本案损失在统筹公司履行不能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机动车安全统筹是一种运输行业内部的互助行为,通过缴纳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池,来为参与统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提供互助补偿。它虽类似于保险,但不属于法定保险,注册门槛较低,理赔能力较弱,风险远高于法定保险。
实际生活中,部分物流公司为谋求高额的统筹“返点”,未经司机同意,便擅自购买统筹,最后发生理赔不能导致赔偿,侵害了司机的合法权益。对此,物流公司不能置身事外,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司机还是物流公司,均应及时为车辆购买法定保险,切莫因小失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敖腾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