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提起公诉。
【案情】
2025年2月26日,彭某联系被告人姚某称想吸食毒品,两人在毒贩处购买冰毒若干。拿到毒品后,被告人姚某在其车上与彭某一起吸食冰毒。3月1日,被告人姚某再次在其车上容留彭某吸食冰毒。3月2日,被告人姚某又在其车上容留彭某、彭某甲吸食冰毒。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姚某在明知他人吸食冰毒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至3月期间多次提供其私家车作为场所,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依法将该案提起公诉。该案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并不仅限于固定的房屋,像汽车、出租屋、酒店房间等相对封闭的空间都可能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生活中,不少人存在“朋友聚会吸毒不算犯罪”的误区,认为“在家吸毒”“车内吸毒”是“私人空间的事”。在本案中,被告人姚某在其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就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还要注意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