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 能否要求归还
日期:08-19
【案情】
原告阿珍与阿强于2020年12月生育儿子小强,并于2023年9月登记结婚。阿强在与阿珍恋爱同居生育孩子期间及登记结婚之后,一直与被告阿花保持男女关系。经调查,2023年9月至2024年7月,阿强通过微信向阿花转账3万余元。阿珍发现阿强的婚外情后,认为阿强给阿花转账的赠与行为,不仅破坏了阿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及支配权,并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阿珍诉至法院要求阿花返还其在微信账户中取得的无效赠与款项及利息。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花取得款项并非善意取得,阿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阿珍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第三者阿花,该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阿珍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为无效。故阿珍有权要求阿花全部返还阿强赠与其的3万余元,阿珍主张的利息系法定孳息,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家庭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无论男女都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呵护夫妻关系中的忠诚与美好。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最终势必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