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车位挨得紧,每天停车靠默契,相邻关系中怎样才算越界?
【案情】
钟某是某小区B33车位的业主,林某是B35车位业主,两车位为左右相邻。自林某使用车位以来,钟某因其小车在靠近林某车位一侧陆续出现同一高度不同程度的刮痕和凹陷,便怀疑是林某开车出入时所致。为防止自家小车再被相邻车辆剐蹭,钟某索性在其车位界线内安装了围栏。
围栏安装后,给林某上下车造成极大不便,林某便找小区物业公司进行协调处理。物业公司向钟某发出《违法整改通知书》,向住建部门报送《关于请求拆除小区B33车位违规加建围栏的函》,并与住建部门工作人员一同到法院起诉,要求钟某立即拆除围栏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钟某的车位相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双方打开车门上下车时,必然会短暂利用对方车位的空间。钟某在自家车位处安装围栏的行为,显然会影响到相邻车位业主上下车开关车门的便利性。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钟某限期拆除安装在其车位内的围栏。本案一审即发生法律效力。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车位相邻权纠纷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车位相邻权纠纷分为三类:物理空间侵占型(如超范围停放车辆);设施妨碍型(如安装围栏);混合权利冲突型(如通行权与停放权冲突)。
广大相邻车位使用权人在使用车位时应合理合法,避免对相邻车位权利人造成损害,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若造成损害,双方应注意沟通、友善处理,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对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