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接纳未成年人上网 被罚1万元
日期:07-15
【案情】
近日,宜丰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县网吧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情况。经核实,该网吧未依法履行营业场所管理职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该县文广旅局对该网吧依法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