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涉毒犯罪“中介” 未获利也获刑
日期:07-15
自己没挣钱,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也犯罪。近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依法对被告人瑶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情】
小航和瑶瑶(19岁)是男女朋友。一次两人在一起吃饭时,瑶瑶一个朋友李某打电话来问瑶瑶有没有哪里能买到依托咪酯电子烟。瑶瑶本想拒绝,小航却怂恿瑶瑶去联系贩卖“上头电子烟”的陈某。经过瑶瑶从中联系,李某和陈某达成了交易约定,而李某不信任陈某,要求瑶瑶本人到场交易。因双方相距几百公里,于是双方分别开车到两地的中间地点万载高速口进行了第一次交易。后来,李某觉得“货”不错,几天后又联系瑶瑶要求再次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双方约定再到“老地方”交易。交易当日凌晨,李某一方先行到达万载高速口。陈某一方到达后,陈某和小航要瑶瑶带电子烟去李某车上交易,交易时被警方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瑶瑶通过居间介绍的方式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居间介绍人为卖毒者介绍买毒人,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只要居间介绍人明知是出卖毒品,就会成为卖毒者的帮助犯,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有的会收取“介绍费”从中获利,有的并不收取费用,但是否从中获利并不影响其构成贩卖毒品罪。毒品害人害己,千万不要为所谓的“朋友义气”而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