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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宜春日报

宜春公布6起案例

日期: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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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我市公布6起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某小吃店使用鸭肉冒充牛肉

加工销售牛肉串

2月25日,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使用鸭肉冒充牛肉加工销售牛肉串。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其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售卖牛肉小串,标称说明主料为牛肉。经查,其包装配料表显示由鸭肉、白砂糖、食用盐、味精、固态复合调味料、食品用香精组成,不含牛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某老年服务有限公司违反

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月24日,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老年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和帽子,不符合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3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仍发现食堂的部分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和帽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某粥店经营过期食品

当事人在樟树市府桥路经营粥铺,并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是某品牌粥铺的加盟店。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厨房操作台上有一盒太太笑辣椒油已过期。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初向总公司以每盒43元的价格购进的,共购进1盒共100小包,生产日期为20231109,保质期:12个月。此产品放在店内提供给点饺子、小笼包并备注有需要的外卖客户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某殡葬公司重复收费

1月15日,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殡葬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至2024年期间,在已收取礼厅租赁费的情况下,仍向使用礼厅内休息室和书写室的服务对象收取空调使用费30元每天、茶水费30元每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某康复门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2月18日,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康复门诊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消毒室内放置的一台小型蒸汽灭菌器已超过有效期,但仍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8日从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小型蒸汽灭菌器1台,用于牙科手术器械消毒,生产批号:20190523,生产日期:2019年05月23日,有效期:5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某中学未按规定履行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024年9月2日,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某中学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食堂存在食物残渣未及时清理、下水管缝隙较大、部分预包装食品未留样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仍存在以下问题:学校食堂后厨一二楼均有部分下水管缝隙较大,窗户纱窗破损未封堵严实;老鼠药散放在后厨操作间内;食堂一楼后厨用于洗地的工业碳酸钠摆放在粗加工区,未做单独存放并未封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