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于某和周某从东北出发,自驾2000多公里来万载县看望于某的朋友王某。在王某租住的酒店,3人相谈甚欢。为招待二人,王某在3天时间内陆续购买15个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3人在酒店房间内一起吸食。3天后,于某、周某开车去外地游玩,因犯了烟瘾又没有电子烟解瘾,而王某告诉二人又购买了10多个烟弹,于是二人火急火燎地折回万载,找王某拿了几个烟弹。之后,二人边开车边吸食。因吸食后头晕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于某不知不觉将车开到了一个维修路段的大坑里,二人因此在车内睡了一晚。次日上午,路过的群众发现了这辆栽在坑里的可疑车辆,并立即报警。民警对于某和周某进行了尿检,发现他们吸食了毒品,并顺藤摸瓜找到了王某。最终3人均因吸毒被行政处罚,而王某因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又被万载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
1.三人一起吸毒为何处罚结果不同
王某邀请于某、周某多次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吸毒,其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接受刑事处罚;而于某、周某吸毒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所以受到行政处罚。
2.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