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学生在校受伤,责任如何判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为这类问题提供了权威解答。
【案情】
在江苏无锡的一起案件中,六年级学生赵小某放学下楼时,在楼梯间平台摔倒,导致牙齿受损、嘴唇挫伤擦伤。赵小某家长认为学校监管不力,要求学校赔偿8万元。学校则表示,已开展安全教育,事发地也有安全提示,且老师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不应担责。
法院经调查发现,事发地点为监控盲区,但无证据表明赵小某摔倒系他人推搡所致。事发时,赵小某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现场勘验发现,楼梯有清晰的上下行分界线,多处张贴有安全提示。赵小某所在班级也多次开展安全教育。综合判断,法院认为学校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判决驳回赵小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那么,学校在何种情况下应担责,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表示,判断学校是否担责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通常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考量。事前,要看学校是否进行了常态化安全教育,有无制定规范性文件,监控是否覆盖重点区域,安保人员是否符合标准;事中,学校的介入是否及时、处理是否合理;事后,学校是否对受害者送医救治、安抚疏导。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判定标准,记者采访了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吴宜平。他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要求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切实履行安全教育、设施维护、秩序管理等职责。若学校能证明已尽到相应义务,通常无需担责。”
在实际生活中,学生校园意外发生后,不少家长不论学校是否有过错,都会要求赔偿,这也导致部分学校因担心担责,减少课外和体育活动。对此,法官指出,若教育机构在安全防范、教育、管理等方面已尽职,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承担侵权责任,以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管理活动的开展。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为校园管理民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既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为学校正常履职提供了有力支持。未来,学校、家长和社会应共同努力,为学生创造更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