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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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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宜春日报

屡次盗窃不悔改 “重操旧业”再入狱

日期: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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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生活窘迫,便起了以盗窃获取不义之财的想法。3月17日上午9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靖安县香田乡踩点,后潜入被害人候某某家中,趁房内无人之际,想窃取现金等,在一、二楼各房间翻箱倒柜未找到现金后,从二楼儿童房的书桌上盗走平板电脑一台,最终被抓获归案。

经审查发现,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多次判处刑罚。本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想不劳而获,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在科技发达的今天,视频设备无处不在,心存侥幸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要谋不当之财,最终因小失大,害人害己。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睡觉和外出前,注意检查室内门窗是否关好;不要在门垫下或门楣上放备用钥匙,虽然方便了自己,但也容易“方便”心怀不轨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