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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宜春日报

“内鬼”合伙盗窃工厂物料获刑

日期: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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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

近日,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和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2023年11月开始,被告张某(江西某公司货车司机)萌生将工厂封边条变卖换钱的想法后,多次在非工作时间偷溜进工厂,将封边条偷运出并变卖获利。2024年4月,被告张某伙同公司同事李某盗窃、变卖工厂板材,并以70至90元不等单价出售,获利由两人平分。短短两个月,被告张某盗窃金额9.8万余元、被告李某盗窃金额9.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张某和李某的家属已分别代其向原告江西某公司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

【分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企业要加强对全体员工职业道德培训和监督考核,认真落实资产管理监督责任制,定期开展盘点清查工作,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作为企业员工,应当坚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切勿为蝇头小利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