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员工如厕时间?!企业管理岂能目中无“人”
日期:02-27
近日,刚刚经历离职风波的小刘(化名)反映,他此前就职的爱仕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限制员工的如厕时间和次数,每个员工4小时只能去2次,每次不超过7分钟。此外,该公司要求员工每日工作12小时,迟到还将面临200元一次的罚款。因无法忍受公司的“高压管理”,小刘在入职一周后选择离职,但被扣罚了部分工资。在当地街道劳动办介入调查和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责令公司限期整改后,小刘已经拿到了应得的全部工资共计1079元。(据2月23日澎湃新闻)
如厕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而爱仕达公司却将其纳入“管控范围”,甚至以次数和时间加以限制,实在过分。企业追求效率无可厚非,但效率的提升绝不能以牺牲员工的健康和尊严为代价。这种将员工视为“机器”而非“人”的管理方式,暴露了企业管理中的粗暴与冷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加班也需与员工协商并支付相应报酬。然而,爱仕达公司要求员工每日工作12小时,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外,迟到一次罚款200元的规定,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更显得极不合理。这种以罚代管的方式,不仅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剧员工的不满情绪,导致劳资关系进一步恶化。
在现代社会,企业管理早已不再是简单的“命令与控制”,而是需要建立在尊重员工、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企业管理者应当意识到,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只有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才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以牺牲员工权益为代价换取短期效益,最终只会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其实,小刘的遭遇并非个例。近年来,类似的企业管理乱象屡见不鲜,从“996工作制”到“厕所计时器”,种种现象都反映出部分企业对员工权益的漠视。对此,社会舆论的监督固然重要,但更需要法律的有力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劳动监察,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劳动者一个公平、尊严的工作环境。(王广胜 作者为河南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