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划定中小学教师周课时“红线”
日期:03-03
本报讯(记者 胡拥军)一堂课45分钟,一周要上多少节课才算“达标”?这个长期困扰教师群体的问题,如今有了明确答案。近日,省教育厅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为全省中小学教师划定周课时“红线”,并将教学工作量与绩效考核、职称评聘直接挂钩。该标准于 3月1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5年。
◆周课时“红线”划得清:
小学12节、中学10节
“以前不同学校标准不一,有的老师课多,有的课少,评职称时很难衡量。”《指导标准》给出了明确标尺:小学普通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须达到12课时以上,中学普通专任教师须达到10课时以上,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须达到12课时以上。
这一标准并非“一刀切”。《指导标准》充分考虑不同岗位教师的实际情况:校长、中层干部、班主任、年级长、学科教研组长等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任教师,均设定了相应的“课时底线”,防止行政岗位成为“脱离讲台”的避风港。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的团体活动周教学课时数可按普通专任教师标准的一半计算,但每学年面向师生和家长开展的心理咨询辅导、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50小时。
更具突破性的是,《指导标准》首次将实验教学纳入课时折算体系——对未配备专职实验管理员的学校,小学科学和中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实验课按 1.25课时折算,鼓励教师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幼儿园教师以活动游戏为主,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2.5天;专门学校管教执勤1小时折算1课时;校外教育机构专任教师周课时不少于8课时。
◆职称晋升设“硬杠杠”:
不上课、课时不够,免谈
“不在教学一线上课、达不到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不予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指导标准》将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作为职称晋升的前置条件,形成鲜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这一规定直指教育领域长期存在的痛点。过去,个别教师一旦走上管理岗位便逐渐远离讲台,或借调至行政部门多年不上课,却在职称评审中与一线教师“同台竞技”。《指导标准》从制度上倒逼教师承担足额教学任务,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基稳固。
适用范围也大幅扩展。相较于2015年试行文件主要覆盖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指导标准》将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纳入统一管理,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驻琼部队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在职在岗教师也可参照执行。
◆绩效分配显公平:
多劳多酬、优绩优酬
教学工作量不仅是“计数器”,更成为“度量衡”。《指导标准》要求各地各校将周教学工作量直接纳入绩效考核,根据教学工作量标准安排教师课务,把教师工作量与绩效工资挂钩,体现多劳多酬、优绩优酬的原则。
“同样的职称,如果干多干少都一个样,容易挫伤积极性。”三亚市实验中学骨干教师高海慧表示,《指导标准》让付出有了量化依据,“课时公示制”更能确保分配透明公正。《指导标准》明确要求,各学校要结合学段、学科、班级学生数以及教师所承担的备课、批改作业、指导教学活动等工作,确定教师周教学工作量,且不得低于省定及市县定最低标准;教学工作量实行公示制,定期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省属学校还需根据本地本校实际,在省定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基础上,合理制定细则,明确教学工作量上限要求,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