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张光亲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三亚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光亲同志辞去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