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军(身份证号:411002196703241511):
本人张海涛于2016年5月7日与你签订土地(厂院)租赁协议。现因你长期失联、拒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本声明刊登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租赁协议。
请你于本声明刊登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理地上附着物、结清相关费用。逾期不处理,我将自行处置。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海涛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