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李恒干)满怀期许承包土地种植艾草,到头来田里长出的却是大片野蒿。种植户认为是艾草种根有问题,销售商则辩称是种植户未尽种植管护义务所致。此案历经一审、二审,近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宋某、蒋某家住建安区,2024年8月合伙承包了70亩土地打算种艾草。同年11月,二人经熟人介绍,从朱某处购买了16.5吨艾草种根,总价款2.8万元。在朱某技术指导下,二人安排人员完成栽植。
2025年4月,农作物进入生长期,宋某、蒋某却发现田间苗情异常,绝大多数植株并非预期的艾草而是野蒿,遂向朱某反馈。经双方共同确认,田间野蒿总体占比约80%,白艾仅占20%左右。事后,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25年9月,宋某、蒋某诉至建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朱某赔偿损失25.76万元。
庭审中,朱某承认案涉种根全部来源于自己,但辩称田间野蒿系宋某、蒋某管理养护不到位所致,却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建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案涉艾草种根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对交付的产品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案涉种根经双方共同确认野蒿占比达80%,名实不符,致使二原告种植目的无法实现并遭受经济损失。综合购种价款、种植成本及可得利益损失等因素,今年3月,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赔偿款7.5万元。
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朱某一次性赔偿宋某、蒋某6万元。
“种业安全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浪费之前投入的各种成本,还会误了农时,耽误一季或一年的收成。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恪守诚信经营底线,确保所售种子(种苗、种根)品种真实、质量合格。”建安区人民法院此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种源时应通过正规渠道,注意留存交易凭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