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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5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许昌晨报

货款未按约定付法官调解护权益

日期: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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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版:平安许昌·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合同履行,应以诚信为本。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古城法庭成功调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这起纠纷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该法庭从立案保全、协商调解到款项全额兑现,全程高效推进,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身边的事】

这起纠纷中,原告系某粉条加工厂经营者,被告是某粉条批发行经营者。自2018年起,原告向被告供应粉条,双方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6年2月24日,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对账,被告认可欠货款2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清偿部分欠款,剩余18.7万元货款却迟迟不予支付。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古城法庭。

案件立案后,原告担心被告转移财产,导致胜诉后难以执行,随即向古城法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办案法官“第一时间”审查保全材料,迅速启动保全程序,依法对被告名下房产、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双方长期做生意,该纠纷有调处基础。基于此,办案法官及时联系被告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轮电话沟通、释法明理,被告同意先行支付6万元,剩余款项分期偿还。得到被告的答复后,办案法官与原告沟通协商,平衡双方诉求,耐心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自愿放弃2000元债权;剩余12.5万元货款,被告当庭支付2.5万元,余下10万元分两期履行。

案件调解结案并不意味着纠纷彻底化解。办案法官落实“谁审理、谁跟进履行”工作机制,持续跟进案件履行情况。在第一笔款项履行期限届满前,办案法官主动联系被告,督促其按期履行义务。经沟通,被告在资金周转状况好转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全部款项付清后,原告向法庭申请解除被告名下全部保全措施,案件顺利办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