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二手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日期:08-19
本报讯 (记者 杨晓燕 通讯员 刘帅印)近日,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二手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二手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通知》自8月17日起执行,此前已受理的二手自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我市通过实施差异化最低首付比例政策,降低职工购房门槛,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通知》。
依据《通知》,实行房龄阶梯式首付比例政策,打破以往二手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统一最低为40%的“一刀切”模式,遵循房屋价值随房龄增加逐步递减的市场规律,按照房龄设置差异化阶梯首付标准,适度降低房龄较短、保值性及流通性较好的二手自住房首付门槛。具体标准为: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最低首付比例20%;房龄在11—30年(含)的,最低首付比例30%;房龄在31年以上的,最低首付比例40%。
《通知》统一了房龄核算标准。房龄核算执行统一口径为:房龄=公积金贷款受理年份-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建成年份。
此次《通知》还明确了房屋价值的认定标准。房屋价值以《税收完税证明》记载的契税计税依据为准,契税计税依据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的,中心业务部门可开展现场核查,或发函提请税务部门进行比对核验,并依据核验结果依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