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
日期:08-14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了审查。会议认为,《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决定,批准《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