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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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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购物不慎摔伤,责任谁来担?

日期: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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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版:平安许昌·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顾客在商店购物时,因踩空台阶摔伤,这个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7月31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禹州神垕钧瓷旅游巡回法庭坚持法理与情理相融,成功调解一起经营场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身边的事】

今年5月,孙某到神垕古镇旅游,在一家商店购物时不慎踩空台阶摔倒,经诊断为股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孙某与店家多次协商无果。

6月30日,孙某以该商店未尽到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设施不达标、疏于管理防护为由,将其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受理案件后,该法院神垕钧瓷旅游巡回法庭立即开通“快立、快调、快结”绿色通道。承办法官赵晓娜“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调取视频证据,还原事发经过。在了解纠纷原委后,为减轻双方诉累,赵晓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她向店家释明民法典中关于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顾及外地游客的时间成本,帮助其核算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出来旅游就是为了放松心情,不必因为这些插曲再产生后续烦恼。”“生产经营者有责任做好安全警示,保障公共安全。”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态度明显缓和,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商店当庭向孙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8000元,该起纠纷以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旅游区域从业者在保障设施安全的同时,还应采取更多的善意提醒措施,让游客乘兴而来、满意而归。作为游客,要树立安全意识,注意潜在风险,确保出行安全。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