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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许昌晨报

规避执行要严惩妨碍执行亦追责

日期: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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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版:平安许昌·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尊重司法、敬畏法律,是每一位公民应当恪守的行为底线。然而,个别人耍小聪明。昨日,记者从襄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时,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金某,及协助其隐匿手机、妨碍执行的案外人李某,各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彰显了对规避执行、妨碍执行行为严厉打击的决心。

【身边的事】

因拖欠工程款,金某被陈某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金某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无奈,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传唤,金某拒不到场,亦未如实申报财产。7月3日,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某提供的线索,将金某拘传到案。

调解室内,金某以“叫朋友帮忙协商”为由,通知李某到场。调解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金某原本放在桌上的手机不见了,当即追问。李某见事情败露拔腿就跑,被执行干警当场控制。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李某交出了藏匿在身上的手机。经核查,手机内存有近期多笔大额转账记录及重要财产线索,金某伙同他人转移、藏匿财产的行为被查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金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故意隐匿财产线索,情节恶劣,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案外人李某明知执行干警正在执行公务,仍协助被执行人隐匿证据、阻碍执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法官提醒】

协助、配合法院执行是法定义务,绝非可选择性行为。任何公然藐视司法权威,采取阻拦、纠缠、围堵等方式阻碍执行,协助被执行人隐匿、脱逃,妨害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耍小聪明的行为,不仅无法为他人开脱,反而会使自己面临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追责的法律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