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同丰毯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将禹州市〔2015〕禹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所判的债权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欠款结清之日止)、延期支付双倍利息、禹州市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垫付的应由许昌同丰毯业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等全部债权转让给上海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请向上海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禹州市〔2015〕禹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注:上海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农行上海市分行业务运营中心,账号为03810700040051982。
通知人:禹州市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宪卿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