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酒馆内,数名未成年人饮酒至凌晨。酒后,一人突然跳河,另一人施救,不幸双双溺亡。溺亡施救者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酒馆、同饮者、受益人各担其责。
【身边的事】
这件事发生在2024年暑假。那是7月份的一天,15岁少年小张与朋友于某、程某(二人均为未成年人)相约来到市区一小酒馆,并购买一箱啤酒在店内饮用。13岁的化某得知后与朋友王某(未成年人)一同前往,并自行购买苏打酒与众人共饮。
次日凌晨,化某因心情不好先行离开小酒馆,小张和王某、于某担心其安危随后离开。找到化某后,众人沿着河堤行走,化某突然走向河中心,小张和王某、于某立即下水施救。因水位较深,小张将王某、于某推回岸边后去拉化某,结果小张、化某双双被困,不幸溺亡。
事发后,小张的父母一纸诉状递至建安区人民法院,将小酒馆、化某父母、王某及其父母、于某及其父母诉至法庭,请求赔偿。
庭审中,小酒馆辩称,店内多处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显著标识,小张因救化某而死,与酒馆售酒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化某父母辩称,小张虽在救助过程中死亡,但自己的女儿也已死亡,无实际受益人,小张家属主张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饮酒、救助溺亡等复杂情节,各方责任究竟如何划分“?化某跳河,小张为救化某下水而致溺亡。虽然化某也付出了生命代价,但其跳河仍是本次事件的起因。化某父母作为监护人,疏于对化某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应承担补偿责任。小张下水后将王某推向岸边,将于某踹向安全区域,使二人脱离危险。二人作为受益人,依法应承担补偿责任。因二人均系未成年人,其补偿责任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此案承办法官范志楠说。
至于小酒馆,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虽设有禁售标志,但对于难以辨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售酒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该酒馆在未核实购买者身份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售酒,还放任未成年人在店内饮酒,具有明显过错。放任饮酒的行为增加了损害发生的风险,与溺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5年11月,建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小酒馆赔偿陈某父母91364.75元,化某的父母补偿91364.75元,王某的父母补偿46182.38元,于某的父母补偿46182.38元。小酒馆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是法定义务,更是社会责任。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也应增强安全意识,珍爱生命,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