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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许昌晨报

赡养老人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日期: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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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4版:平安许昌·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人们常说:“您养我小,我养您老。”然而,在我们身边,个别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把“赡养老人”落实到位。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古城法庭法理相融、温情办案,成功调处一起赡养纠纷。

【身边的事】

这起案件,涉案双方为亲姐妹。她们原本需要共同照料年迈的母亲,却因赡养分工、照护理念有分歧而产生隔阂。矛盾激化后,其中一方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古城法庭。

家事赡养纠纷牵扯亲情伦理,一纸机械判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陈文正结合老人身体状况、姐妹二人经济条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找准矛盾根源,劝导二人换位思考,一切以老人康养、舒心养老为核心,进而消除分歧。

经过承办法官多轮温情劝解,姐妹二人放下心结,自愿签订赡养协议。按照协议,姐妹二人分工协作、共同尽责,履行赡养义务:妹妹承担老人全部生活、医疗费用,并聘请护工辅助照料;姐姐专职负责老人日常起居、康复陪护。

一纸调解协议,不仅厘清了赡养责任,而且修复了有裂缝的亲情。事后,当事人特意向禹州市人民法院寄送感谢信。信中,当事人说:“陈文正法官秉持司法为民、以人为本办案理念,不机械办案、不敷衍调解,始终以高龄患病老人的身心健康、长远福祉为首要出发点,耐心细致化解家庭矛盾,让我深切感受到人民法官温暖、公正、负责的职业担当。”

【法官提醒】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子女应当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亲情是最宝贵的情感。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间应保持沟通、理解和包容,特别是子女,对老人要常陪伴、多关心,用家庭的温情让老人晚年生活更幸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