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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许昌晨报

与他人签合同条款表述尽量精准明确

日期: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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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版:平安许昌·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合同条款表述情况,直接关系合同双方权益保障。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火龙法庭成功调处一起核心条款表述不够精准明确引发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身边的事】

本案原告系某工程公司,被告系某驾驶员培训公司。2024年6月,双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按照约定,原告将15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出租给被告用于驾校经营,租期5年,年租金17万元。合同同时载明:“土地使用权面积1520平方米,土地上建筑物总面积为1500平方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租赁物交付标准产生重大分歧。原告认为,已按约交付全部场地及建筑物,被告逾期8个多月未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被告则提出反诉,认为原告仅交付240平方米建筑物,远低于合同约定的1500平方米,且擅自将东门花棚改建为门面房并超占租赁土地,严重影响驾校正常经营。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减少租金并赔偿损失。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马会娟仔细分析,发现双方矛盾的核心在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差异及租赁物实际交付情况的认定。基于此,马会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时,向双方针对性释法,针对双方争议的建筑物面积条款,明确指出,从词句通常含义来看,“土地上建筑物总面积为1500平方米”应指建筑物的实际建筑面积,原告未能足额交付已构成违约。

经过多轮背对背调解,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协议,双方继续履行原场地租赁合同;考虑到原告交付租赁物存在瑕疵及超占土地的实际情况,租金折价,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租金13万元。

【法官提醒】

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当对标的物数量、质量、履行方式等核心条款进行明确且具体的约定,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易产生歧义的表述。对于“自用范围”“交付标准”等容易引发争议的内容,应当通过附图、附件等形式予以细化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