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已交付款却未到法官搭桥维护权益
日期:05-25
在生意往来中,货交了钱却没收到,是很多卖方头疼的问题。当对方一直拖欠,权益该如何维护?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古城法庭高效办结一起涉薯制品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从立案到促成双方和解,仅用10天时间,成功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身边的事】
该案件,原告系禹州市某加工厂,被告系长沙某食品公司,双方存在长期粉条买卖业务往来。2025年6月至9月,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粉条,被告收货后仅支付部分货款,拖欠1.8万余元迟迟未还。原告多次催要,在未果的情况下,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古城法庭。
案件立案后,该法庭充分发挥涉薯制品纠纷专业审判优势,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理。考虑到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基础,办案法官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多次联系双方沟通调解。对被告,办案法官重在释法,讲清楚拖欠货款的法律后果。对原告,办案法官重在明理,引导其换位思考,提出诉求时考虑对方的实际资金压力。
经过办案法官10天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线上签订调解协议。按照协议,被告分3期支付1.8万元货款;若被告逾期未付,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利息。办案法官以此种方式结案,既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给了被告周转的空间,更保住了双方的合作基础。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