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本是缔结良缘的美好寓意,却常因感情变故引发矛盾。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古城法庭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相融,成功调解一起彩礼返还纠纷。
?【身边的事】
刘某与赵某于2023年相识相恋,于2024年农历三月按照当地习俗举办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刘某向赵某给付彩礼现金6.8万元,同时赠送价值4万余元的黄金首饰。恋爱交往期间,刘某亦有多项日常赠与和花销。
订婚后,赵某因工作需求前往外地。双方长期异地相处,沟通减少,矛盾渐生,最终感情破裂,决定解除婚约。婚约解除后,双方就彩礼及相关财物返还问题多次沟通,各执一词,关系陷入对立。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将赵某及其父母一并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古城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返还彩礼金、黄金首饰等相关财物。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考虑到彩礼纠纷兼具财产争议与情感纠葛,简单判决易加剧双方对立,无法真正解心结,便在第一时间开展前置调解工作,结合司法判例与当地婚嫁风俗,双向释法明理,梳理利弊得失。办案法官既明确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形下彩礼返还的法律原则与诉讼风险,引导双方理性调整诉求、正视法律责任,又兼顾人情常理,劝说双方互谅互让、友好协商,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
经过多轮耐心沟通和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调解协议。按照协议,被告赵某当庭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向原告刘某返还7万元,双方就此次婚约彩礼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法官提醒】
彩礼金额过高,既加重家庭负担,又违背婚姻的情感本质。广大青年男女及其家庭,应树立正确婚恋观、彩礼观,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坚守感情为先的婚姻本质。若婚约无法继续,双方应理性面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财产纠纷,做到好聚好散,共同维护文明、简约、健康的婚嫁新风。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