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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许昌晨报

部分工程款未到位法官调解助企纾困

日期: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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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版:平安许昌·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工程已竣工约8年,2300多万元工程款却迟迟不能到位。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大限度降低了诉讼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有效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身边的事】

2017年8月,某建筑公司中标禹州市某道路排水工程。同年9月,该公司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2018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后续,甲方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2300余万元款项迟迟未能结清。多次催要无果,该公司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涉案金额较高、争议焦点集中,案件办理进度直接影响企业合法权益,也关系辖区营商环境稳定。立案后,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惠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仔细梳理案件材料,主动对接双方当事人,查清案件事实,明确争议重点,推进矛盾调解工作。

沟通过程中,张惠君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耐心疏导双方的对立情绪,积极搭建平等沟通平台,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就工程款支付、责任划分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调解协议。

对张惠君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及用心为企业纾困解难的司法服务,某建筑公司负责人高度认可。为此,5月11日,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后,其专门请人制作一面锦旗,上书“司法护航尽心尽责”8个金色大字,送至禹州市人民法院,向张惠君表达谢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