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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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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许昌晨报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因医药费诉至法院

日期: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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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7版:平安许昌       上一篇    下一篇

5月11日上午,赵某专程赶至禹州市人民法院。此行,他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向帮了他大忙的调解员李鹏表达最诚挚的谢意,用赠送锦旗的方式为法院工作点赞。

【身边的事】

2025年8月9日,周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外出时,因操作不慎侧翻。事有凑巧,正常通行的赵某恰好路过被砸伤。因这场意外,赵某颅内、颈部等身体多处受伤。禹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验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赵某辗转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及省内外多所医院检查治疗,仅医疗费就支出1.5万余元。在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禹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及调解员秉持调解优先、情理兼顾原则,深入梳理案件细节,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特别是调解员李鹏,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对周某,他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讲明事故责任与赔偿义务。对赵某,他在积极安抚的同时,还帮助梳理各项证据材料,厘清各项损失明细,引导其提出合理赔偿诉求。

最终,在办案法官和调解员李鹏的不懈努力下,赵某和周某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一次性妥善化解。权益得到维护,赵某专程将一面锦旗送至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示谢意。锦旗上,他请人印上了四句话,即“善调能判化干戈,情法交融促和谐;春风化雨解纠纷,温婉如阳暖人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