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欠账,家庭成员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日期:05-07
“真心感谢您,要不是您秉公办案、尽心尽责,我都不知道俺叔他老人家晚年怎么过……”日前,在禹州市人民法院,从浙江赶来的小池边将锦旗送到该法院古城法庭庭长连文静手中,边表示感谢。
前不久,禹州市人民法院古城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连文静秉持公正高效、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力量。
【身边的事】
小池的叔叔池某,年过七旬。2000年,池某在周口市川汇区注册成立公司,主营编织袋布卷生产销售。禹州市某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张某,由家庭共同经营。自2013年起,双方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初期,双方合作顺畅,货款结算及时。2017年起,禹州市某加工厂由于种种原因开始拖欠货款。
几年来,池某多次催要。2019年4月,双方对账结算,张某出具欠款及清偿计划,确认欠付货款金额与偿还时间。可是,张某此后仅偿还少部分款项,剩余货款长期拖欠。池某家在浙江,多年追讨无果,遂向禹州市人民法院古城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禹州市某加工厂、张某及其家庭成员王某、陈某支付拖欠的货款、逾期利息及维权费用。
受理案件后,古城法庭庭长连文静考虑到原告池某年事已高,迅速梳理案件脉络,从几方当事人之间大量转账记录中抽丝剥茧,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连文静认为,个体工商户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经营模式下的债务,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禹州市某加工厂家庭共同经营的事实清晰,家庭成员共享经营收益、共担经营风险,理应共同偿还欠款。最终,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该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限期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应利息。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
权益得到维护,池某对办案法官的工作作风看在眼里、记在心上。为向办案法官表示感谢,他委托侄子制作一面锦旗,上书“公正高效 暖心尽责”8个金色的大字,专程从浙江赶到禹州,送至禹州市人民法院。
【法官提醒】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契约精神是交易有序的保障。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交易过程中,应留存好合同、对账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