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于他人,却在工作中出意外,责任谁来担?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古城法庭办理一起个人雇佣劳务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法、理、情并用,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身边的事】
该案中,原告杨某受被告田某雇佣,到田某的果园修剪果树。作业过程中,杨某不慎被工具割伤,导致拇指被截断,伤情严重。事发后,杨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并申请司法鉴定,请求判令田某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积极同双方沟通,了解到双方存在多年的雇佣关系。事发后,原告杨某身心俱疲,急需赔偿款缓解经济压力。被告田某一直是个人经营果园,经济能力有限。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办案法官决定“调解优先”。
办案法官采用“背靠背”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对原告,法官释明司法鉴定流程、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在安抚情绪的同时,引导其提出合理诉求。对被告,办案法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阐明雇主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引导其主动承担责任。
双方冷静下来愿意接受调解后,办案法官又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在办案法官的耐心引导下,双方的心理差距逐步缩小,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被告田某当场履行部分赔偿款,剩余款项约定按期支付。原告杨某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双方握手言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