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微信群,主要目的是便于沟通和交流。如果在群内因意见不同而骂人,则会在不经意间侵犯他人名誉权。昨日,记者从襄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麦岭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这样的纠纷。
【身边的事】
2025年7月,小张与小李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为便于沟通装修事宜,双方连同介绍人、家属建了一个由4人组成的微信群。岂料,施工期间,两人因装修标准闹起别扭,小张一气之下连续数日在群里辱骂小李。
同年10月,小张就装修纠纷诉至法院。经调解,小李赔偿其相应损失。然而,矛盾没就此翻篇。今年3月,小李以小张在微信群内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律师费等4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襄城县人民法院麦岭法庭法官全面梳理案情脉络,细致核查证据事实,发现本案并非单纯的名誉权侵权纠纷,而是前期装修合同纠纷的矛盾延续。双方的核心症结,在于长期积累的对立情绪,并非单纯的言论争议。同时,涉案言论均发生在仅有4人的私密微信群内,不是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开社交平台,传播范围有限。
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办案法官决定尽全力调解。办案法官采取“背对背”的沟通方式,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对小张,重点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明确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私密群聊亦非言论“免责区”;对小李,引导其正确认识诉讼权利,理性看待纠纷,摒弃情绪对立。
几轮疏导下来,双方情绪渐渐平复。庭审中,小张当庭向小李诚恳致歉,小李接受道歉并撤回起诉。至此,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
指尖的言论要有边界,情绪的表达应有底线。市民须知,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即便是人数有限的私密微信群,也并非言论“自由区”。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以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即便事出有因、自身权益受损,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不得以侮辱、贬损、谩骂他人的方式宣泄情绪。否则,即便是一时的意气之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