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途中起火被烧 法官用心查证化解纠纷
日期:04-09
因货物运输途中起火被烧,货主和车主先后诉与反诉。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在该法院花石法庭法官的用心查证和调解下,原告、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2024年3月28日,经营石板材生意的郝某通过某物流运输平台下单,将10吨石板材运往洛阳。货车车主白某接单,双方约定运费550元。当日,白某装货后启程。没想到,车辆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郑州金水区路段时,车厢内货物突然起火。虽然消防救援人员快速赶到扑灭大火,但是仍有部分货物被烧毁,货车也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郝某认为货物交付运输后风险应由承运人承担,要求白某赔偿损失。白某则认为火灾由郝某的货物引发,自己车辆受损更严重,应由郝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协商无果,矛盾不断升级。2025年3月,郝某向禹州市人民法院花石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白某赔偿货物损失4.3万余元。白某随即提起反诉,要求郝某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等5万余元,并申请对剩余石板材残值进行鉴定。经鉴定,郝某剩余石板材残值仅200元。对此结果,白某以郝某私自处理货物为由不予认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办案法官仔细研究案情,发现起火原因、责任划分等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消防救援部门调取火灾档案。承办法官了解到,起火部位为货车车厢石材后部空隙的石材黏合剂存放处,起火原因排除雷击、遗留火种、车辆机械及电气故障,但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承办法官进一步调查,发现郝某在装货时把附赠给客户的3箱石材黏合剂一同装上货车,且该黏合剂无商品标签。为确定黏合剂是否为易燃易爆品,承办法官又实地走访禹州市某石板材生产厂家,了解到该黏合剂具有可燃性。
为让双方直观了解起火原因,第二次庭审时,承办法官组织现场实验,确认了石材黏合剂极易燃烧的特性。基于此,承办法官从责任划分、诉讼成本等方面再次耐心释法。在法官的讲解下,郝某意识到自己未告知承运人装载黏合剂的疏忽,态度上有所松动。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又与白某进行沟通。对承办法官抽丝剥茧查明事实的做法,白某也比较认可,同意撤回反诉。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互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