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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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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去而复返”的苗木

日期: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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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7版:平安许昌       上一篇    下一篇

人们常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口头约定虽简便,但不像书面合同那般规范、严谨。一旦在约定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当事人往往陷入维权困境。昨日,记者从鄢陵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马栏法庭成功调处一起这样的纠纷。

【身边的事】

2024年10月,开封的冉某经第三人彭某介绍,从任某处购买苗木。双方微信联系后,冉某转款给任某树苗款14900元。2天后,任某把一车苗木送至开封冉某承包的工地。冉某检查任某拉来的苗木,认为不符合约定规格,便将苗木退回。当天,任某又将一车苗木拉回鄢陵。后来,冉某要求任某退还苗木款14900元。然而,任某以苗木规格没有问题、冉某违约不予收取为由拒绝返还。无奈,冉某提起诉讼,要求任某返还苗木款,并将彭某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今年3月中旬,鄢陵县人民法院马栏法庭对此案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任某、冉某、彭某各执一词。冉某称,任某违约,提供的树苗不符合约定的规格,应返还树苗款。任某称,树苗没有问题,是冉某违约不予接收树苗。彭某称,他只是介绍人,树苗是否符合约定的规格,无法认定。另外,冉某尚欠其一笔乌冬草货款未还。

本着“以调为先”原则,马栏法庭法官分别听取各方意见后,主持进行了调解。办案法官指出,双方交易中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树苗的规格没有具体进行约定,是导致产生纠纷的根源。既然问题已经出现,双方应拿出化解矛盾、互相谅解的诚意予以解决。办案法官释法说理,分析做生意的不容易,讲解以和为贵的重要性,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冉某和任某、彭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减去任某支付的苗木运费及彭某的乌冬草货款,任某同意一次性返还冉某苗木款6000元。在办案法官的见证下,任某当庭将案款转给冉某,该案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不少交易仅仅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便达成。这种交易方式并不规范,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容易引发纠纷。所以,在平时进行的交易中,无论金额大小,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固定权利和义务,明确价格、质量标准、交付细节、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同时增强证据保存意识,让每一笔交易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