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彩礼能否要回?
日期:03-26
“办了仪式,吃了酒席,就是一家人了”,在农村,很多人有这样的想法。可是,当没办结婚证的新人发生矛盾“分道扬镳”时,当初给的彩礼能否要回?
昨日,记者从襄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城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这样的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被告家属将彩礼款项全部返还给原告。
【身边的事】
原告耿某与被告靳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短时间内便订立婚约并举行结婚仪式。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两人共同生活在一起。没想到,好景不长,两人因矛盾分居。因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耿某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法官刘小平仔细梳理案情,了解到双方虽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仪式,但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形成法定婚姻关系,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刘小平充分发挥城关法庭作为专业化家事审判法庭的优势,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释法明理。一方面,她从法律规定出发,清晰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规定,引导被告理性看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她从情感角度切入,劝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面对短暂的共同生活时光。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刘小平的反复沟通,被告家属主动将彩礼款项交至襄城县人民法院。3月18日,彩礼款项全部返还给原告耿某,该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法官提醒】
理性看待彩礼问题:男女双方及家庭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根据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协商彩礼数额,避免因彩礼压力引发后续矛盾。
及时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确定结婚意向后,应尽快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有完成登记,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发生纠纷依法维权:若因彩礼问题产生矛盾,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