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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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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意外受伤法官释法解赔偿难题

日期: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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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7版:平安许昌       上一篇    下一篇

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方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法官释法说理,原告、被告双方当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32万元。

?【身边的事】

2024年7月24日下午,刘某在为某公司提供劳务期间,意外被高温锌水烧伤。虽然刘某被及时送至医院就医,但治疗后其身体仍有多处损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在迟迟未果的情况下,矛盾激化。

2025年1月14日,刘某就其前期治疗费用,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某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被告某公司被判决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11万余元。时隔一年,刘某于今年1月4日再次起诉某公司,要求赔偿后续相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受理该案后,禹州市人民法院方山法庭法官王宝瑞秉持“高效、便民、实质化解纠纷”原则,第一时间梳理案情,并分别与原告、被告沟通,了解具体情况。考虑到原告对赔偿金的迫切需求,为节约其诉讼成本,王宝瑞决定以调为主。

在王宝瑞的组织下,双方多次面对面沟通,起初均情绪激动。结合实际,王宝瑞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向原告释明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安抚其情绪;向被告阐明原告受伤情况、后续医疗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主动承担责任。经王宝瑞多次释法说理,双方开始心平气和地交流,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达成的意见,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2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当场将32万元现金交付原告,原告当场出具收条,案件以调解方式顺利办结。

办案法官的用心用情调解,既保障了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双方陷入漫长诉讼的麻烦,节约了司法资源。事后,原告专门请人制作一面锦旗,上书“公正调解为民解忧”8个金色的大字,送至方山法庭,以示谢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