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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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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花爆竹这些法律红线不能碰

日期: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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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7版:平安许昌       上一篇    下一篇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构成严重威胁。发现这些行为,相关部门依据哪些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昨日,记者进行了整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春节团圆,安全第一。在此,本报提醒广大市民,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及线索,主动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董全磊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