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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许昌晨报

法官用情调解促案结当事人心存感激赠锦旗

日期: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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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7版:平安许昌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官既讲法又讲情,细心调解,保住了我的家……”1月中旬的一天,梁女士将一面锦旗送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范坡法庭。锦旗上,她请人印上“倾心调解促案结公正司法暖人心”字样,感谢法官付攀用情调解纠纷,解决各方之忧。

【身边的事】

这起纠纷看似普通,但牵涉三方。焦作市温县某公司与张某存在债务纠纷,而张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了梁女士。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其债权实现,遂一纸诉状将张某、梁女士共同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付攀敏锐地察觉到该案的特殊性:一方面,原告的债权合法有据,应予保护;另一方面,被告梁女士身患多种疾病,所购房屋是其至关重要的安居之所,且其购房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付攀还了解到,张某确无实际偿还能力。若简单判决撤销合同,梁女士将面临无房可住的艰难处境,原告的债权也可能因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落空,导致“案结事不了”的三输局面。

面对难题,付攀决定将调解作为破题关键。他多次组织三方“面对面”协商、“背对背”沟通,并且建立了微信调解群,随时耐心倾听各方诉求,帮助解决各方心中的疑惑。从法理上,他向原告阐明此类诉讼的法律要件与风险。从情理上,他引导各方换位思考,体谅梁女士的特殊困难。从现实角度出发,他全力寻找能够平衡各方核心利益的“最优解”。

在他的不懈努力下,三方达成了彼此都算满意的调解方案。按照该方案,梁女士自愿分期代张某向原告偿还债务4万元,当庭先行支付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