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扈胜兵同志聘用合同的公告
日期:01-20
扈胜兵同志:
你于2025年10月停薪留职期满,本单位已于2025年12月通知你最迟于2026年1月15日前返岗,至今你未返岗,你已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已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第十五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与你解除聘用关系。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登报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单位办理解除聘用关系的手续(包括工作交接、财物返还、社保关系转移等)。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已知晓本公告内容,相关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通信地址:河南省襄城县烟城东路263号
联系电话:0374-3886558
特此公告。
襄城县工程质量监督站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