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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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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与善意并重创新执行解民忧

日期: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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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版:平安许昌·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孙紫睿)岁末年初,襄城县人民法院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1月13日,该法院执行局坚持“强制与善意并重”执行理念,成功促使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李某拖欠原告款项33万元及相应利息。襄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判决李某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判决生效后,李某仅履行73465元便处于失联状态,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核查李某的财产信息,并多次实地查找,均未发现其下落及足额财产。无奈,执行法官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并继续加大查找力度。

1月13日,在申请执行人的协助下,执行法官锁定李某的行踪,依法对其采取拘传措施。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李某仍心存侥幸,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鉴于李某存在有能力部分履行而逃避执行的情形,为彰显司法权威,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看到法院动真格,李某认识到逃避执行的严重后果,遂主动提出协商还款。

近年来,襄城县人民法院聚焦涉民生案件,不断创新执行举措,既以强制措施维护司法权威,又以文明执行促成和解,全力让“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基于李某态度的转变,执行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向李某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逃避执行不仅会面临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且会对个人征信造成终身影响,累及子女就学、就业等诸多事项;另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李某的实际履行能力,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李某当场支付3万元,同时同意剩余款项从其工资账户、公积金账户按月扣划,直至还清。对此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满意,再三向执行法官致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