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官进社区,开展行政检察宣传。

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商,确保案件处理的精准性。本组图片均为资料图片,由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提供
核心提示
很多人以为,只要案件检察院“不起诉”,事儿就算过去了,其实不然。“不起诉”意味着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这就是行刑反向衔接。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2025年,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强内部协同和外部协作,全力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从“接住”向“接好”迈进,确保罚当其错、不枉不纵。
全面审查,严把“可处罚性”原则
“不刑”不是“不管”。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仅完成一个阶段。
为确保不起诉后违法行为依法得到处理,刑事检察部门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进一步审查是否应当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
“并不是所有被不起诉人都会被再罚一次,是否提出检察意见,关键在于精准评估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可处罚性’。这就需要判断被不起诉人是否具有行政违法事实,评估其行为是否属于‘应罚未罚’范畴,并综合有关减轻、免除行政责任的法定情形。”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邵淑静说。
张某今年37岁,家住魏都区某小区。2024年9月27日15时许,张某在小区内因停车问题与同小区的赵某发生争执,造成赵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主动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24年10月,张某与赵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鉴于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某不起诉。2025年1月,此案被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检察意见。
考虑到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张某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该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认为不需要给予张某行政处罚,遂对该案终结审查。
当罚则罚,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和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是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的一体两面。在严把案件审查关的基础上,对于没有行政处罚必要性的,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但对于有必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也应当罚则罚,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该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罗琳琳说。
在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前,该检察院积极与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充分沟通,核实行政相对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避免出现一事二罚,并就行政处罚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充分交换意见,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共治合力,提升检察意见采纳、落实效果,确保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落地见效,以高质量检察监督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刘某家住漯河市,在郾城区开了一家小吃店,卖驴肉火烧。2023年7月至2024年8月,刘某明知侯某出售的驴肉是以猪肉、马肉制成的肉制品,仍从侯某处购买并制成假驴肉火烧等产品进行销售。其间,刘某共向侯某支付购买假驴肉货款42198元,销售假驴肉火烧金额为74976元。案发后,刘某退缴非法获利32778元。
2025年4月,该案被移送至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非法获利等情节,该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审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着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刘某以猪肉冒充驴肉销售,其掺假掺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应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罗琳琳说。
由于刘某的违法行为地在漯河市郾城区,该检察院向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发送征求意见函,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回函称同意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向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提出检察意见。
收到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后,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第一时间予以立案,对刘某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刘某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罚款3万元。
如我在诉,兼顾天理国法人情
“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纷繁复杂且各种各样,每个案件都有独特的案情和不同的情节。每一次衔接都不是简单的程序流转,而是将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综合考量。”邵淑静说。
李某今年25岁,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25年2月寒假期间,李某回到许昌,因一时糊涂,加之虚荣心作祟,在逛某超市时分两次盗窃该超市化妆品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6006元。案发后,李某退缴部分被盗财物,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鉴于李某系在校大学生,无犯罪前科,加之其涉案金额不大,且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2025年4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宣告不起诉,由刑事检察部门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李某违反了该规定,需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要求,行政主管机关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90日内,需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为避免耽误李某学业,我们建议公安机关在不超出法定时限条件下,暑假再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案承办检察官岳真屹说。
2025年7月8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以盗窃行政拘留10日。
检察意见的发出,不代表履职的结束。为实现监督闭环,该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线索逐一登记,建立台账,持续跟进,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处罚、执行到位。对于行政机关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的,则依法督促其纠正。
据统计,2025年,该检察院共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43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96件,除未到回复期外,均已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