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职工杨朝星、王冬冬、刘晓龙三人,因连续旷工已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请杨朝星、王冬冬、刘晓龙三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天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单位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已知晓本公告内容,相关责任由你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襄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