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等多种形式,但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须明确核心条款,否则,极易产生纠纷。昨日,记者从鄢陵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办理一起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
【身边的事】
马某是一项绿化工程的实际施工负责人,因资金问题,于2015年6月与张某签订《转包协议》,将工程剩余部分转包给张某。协议约定,施工结束后所收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后全部汇入张某的账户,并经公司所有负责人商议后分配。当时,马某代表鄢陵某绿化公司签订协议,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以证明人身份签字。
2015年12月,张某收到工程款478万余元。但是,他并未将相关情况告知马某,也未参与任何分配商议。2023年,马某得知款项早已被张某收取,遂找到张某协商。然而,张某拒绝分配款项。多次沟通无效后,马某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其应得的工程款及利息。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转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虽在《转包协议》中约定“经公司所有负责人商议后分配”,但“公司”的主体没有明确,且无证据表明“公司”是指被告张某自身相关主体。故,该法院认定“公司”为鄢陵某绿化公司。由于双方无法提供完整的投资、工程量凭证,法院综合工程总造价、付款进度、施工周期等情况,酌定原告马某在转包前已完成工程量的70%、被告张某完成工程量的30%。最终,扣除马某已收到的工程款后,法院判决张某向马某支付工程款250万余元。判决后,被告张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工程施工涉及多方主体,款项往来复杂。制作、签订合同或协议时,要将相关内容特别是核心条款明确化、具体化,避免因模糊表述引发争议。当双方无法提供完整证据证明实际施工量、投资额时,法院会以双方实际投入为原则,结合工程进度、施工周期等客观情况酌定分配比例。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留存投资凭证、施工记录、结算文件等资料,避免产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