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职工陈申申同志连续旷工已超过15个工作日。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请陈申申同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前来办理的,将视为自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责任由你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襄城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