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合作拓展生源岂料落入诈骗陷阱
日期:12-29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作招生”为幌子,以教育培训机构为主要对象,昨日,记者从襄城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检察院提起公诉,采用这种手段诈骗他人钱财的李某、张某、王某不仅获刑,而且分别被处罚金。
雷先生在襄城县开办一家教育培训机构,急于拓展生源。2024年5月,他通过朋友圈看到一个微信好友发送“合作招生”的信息。这个微信好友是李某,冒充老师身份,通过网络平台,以应聘老师为由,添加雷先生的微信。翻阅李某的朋友圈,雷先生看到其经常晒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成功案例,遂放下戒备心,有意请其帮忙。
在交流过程中,李某团队抛出“地推+转化”合作方案,称会安排拓客团队在学校周边摆摊,以“免费体验课”“发放玩具礼品”等方式收集家长信息。李某承诺,“日均保底引流100人”,后续还有专业团队跟进,“保底转化20万元现金流,转化率超40%”。听了李某描述的前景,雷先生在未核实李某团队资质的情况下,便支付8000元“预付款”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启动后,李某的地推团队按时到场,很快反馈“收集到100名家长的电话”。当天,李某便要求雷先生支付剩余款项,雷先生见地推团队如约进行地推,便继续转账6000元。第二天,雷先生按照李某团队提供的家长电话随机联系,却发现近八成号码不是空号就是错号,还有部分是虚构的信息。雷先生再次联系李某,李某以“在路上”“转化老师出车祸”“转化老师接私活被辞退了”等话语反复拖延,到最后甚至不再回复微信、接听电话。此时,雷某才发现遭遇诈骗,遂报警求助。
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李某、张某、王某分别被抓获。经查,他们以同样套路,先后诈骗全国教育培训机构20余家,涉案金额共34万余元。案件移交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定,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招生能力、伪造引流数据,骗取培训机构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诈骗犯罪。
前不久,经该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王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